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如何確定?
2024年07月12日來源:深圳市稅務局財稅服務
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如何確定?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guī)定:“一、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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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
標簽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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